就在中美贸易摩擦火花闪现的档口,上周中国两家维生素C生产企业在美国法庭面临高达1.47亿美元的索赔。这则新闻让我想起了2013年时任《财经》杂志记者时跟踪并采写过这个事件:“维C案”巨额买单教训。不禁唏嘘感慨整整五年,中国的维生素C的原料生产商们,仍在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而埋单。他们除了付出几千万美元的律师诉讼费之外,奔波于陌生的法律环境和复杂的诉讼程序中,成了中国加入WTO之后因为市场经济转型不彻底,而与自由贸易规则发生冲突的时代牺牲品。
过去13年,本案辗转美国多家法院,并最终抵达了美国最高法院。涉案的两家中国企业是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这也是中国公司首次在美国的法庭成为反垄断案的被告。
被告的维C生产企业远不止这两家,江苏江山制药、东北制药()、石药集团()也都涉案,他们共占据了美国进口维C原料的80%。
唯独华北制药是一路下来“死拼”到了最后,其他企业均在代理律师“止损”的建议下,与原告达成了“昂贵的”庭外和解。当时的披露显示,开庭前达成和解的石药集团和解金为2250万美元,江山制药则已于2012年5月达成了总额1050万美元的和解协议。其余涉案的企业平均每家花费的律师费用也超过1000万美元。
2013年的3月,美国纽约联邦地区法院经陪审团一审裁决认定,在2002年-2006年3月期间,华北制药和维尔康制药等维生素C生产企业联合抬升价格,垄断操控美国维C市场,触犯了美国反托拉斯法,以“3倍损害金额”的原则被处以1.623亿美元(当时的汇率)的巨额赔偿。
案件审理期间,中国商务部曾经数次明确告知美国法院,“中国企业的相关行为是根据中国政府的要求所做出的。”中国商务部发言人也曾公开表示说,中方希望美国法院充分考虑到案件事实情况和中国经济改革转型期的特殊性,充分尊重中国政府的主权。
不过,由普通美国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很难理解或者接受中国改革的特殊性。在他们看来,这些中国企业参与的是国际市场经济活动,中国政府部门对于它们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就是违背了自由贸易的原则。
从华北制药上周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的辩论摘要来看,他们的立场和主张不变:他们不应因遵照中国商务部的指令行事而遭到惩罚。而中国商务部代表亦将出席美国最高法院的口头辩论,为中国维C出口企业提供支持。而美国的维C进口商咬住不放,美国法院无须绝对遵从中国政府对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解释。
美国最高法院预计在今年6月作出最终裁决,而这一裁决对于中国出口企业和中国商务部都意义深远。放在眼下特朗普对千种中国商品加正征关税的中美贸易摩擦的格局中,更是增添了一层复杂性色彩。
追溯事件:“固定价格”是祸端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固定价格”条款的卡特尔(Cartel)事件。事件源于2005年,美国得克萨斯州生产家禽饲料的“动物科学产品公司”向法院提交诉状,指控中国的维他命生产厂家合谋操纵维C的价格,导致期间每公斤维C价格由2.5美元上涨到了15美元。
美国的进口商原告举证称,当维C的价格到2001年底下挫到每公斤3美元时,中国的维C厂商开始协商如何保护出口价格,他们通过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下称医保商会)维C分会的会议,达成了一份书面的价格协议,并且通过该商会协调步伐。
维C反垄断案在美国的反垄断法案件中曾有先例。在上世纪90年代末,以罗氏制药为代表的数家企业也因合谋固定维C的价格,而在美国和欧洲遭到起诉,支付了10亿美元刑事赔偿金以及超过10亿美元的民事赔偿金。罗氏制药的高管因此被捕入狱,该公司也从此退出了维 C的生产。
两起案件中出现的“合谋定价”“固定价格”,都是一种横向限制竞争的行为,向来被认为是直接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最严重行为。根据美国的《谢尔曼法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竞争者之间串谋固定价格的行为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限制了竞争,应当予以禁止。
复旦大学前国际法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陈治东,曾向笔者解释说:“美国的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约定将产出减少到某一水平,或者按约定的价格来销售产品,这种竞争者自行结成卡特尔固定价格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而此案的焦点在于,中国医保商会强迫企业进行了维C出口价格的协调。
医保商会是商务部下属的六大进出口商会之一,是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医药保健品进出口贸易的社会团体。该商会公开声援称,2000年之后,国内原料药生产企业异军突起,为了避免价格战导致欧盟和美国反倾销指控,2001年12月,医保商会组织国内四家主要维C生产企业开会,强制达成了维C出口数量和最低限价的协议。
“维C案”表面上是一起典型的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案件,折射出的问题却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准”行政机关对于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
在2004年,中国加入WTO的第三年,商务部取消了赋予六大进出口商会对于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制,用登记制作为取代。具体来说,就是建立了针对包括维C在内的36种特定商品的出口预核签章制度,要求出口企业申请出口报关前将合同送达相关商会并加盖“出口预核签章”之后,企业才可以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复旦大学前国际法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陈治东认为, 在中国入世之后,政府就应该警惕,尽量不去干预价格这类微观的市场经济活动。
最终,商务部于2008年废止了这种出口预核签章制度。
医保商会对成员企业施加的“强制”行为,在业内实属平常。由于与行政部门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中国的行业协会因其半官方性质被戏称为“二政府”,其业务和职能主要是由政府各专业部门的业务演变和转化而来。
但是,正如本案揭示的,正是这种“准”行政机关对于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遭到了其他法律体系和制度的挑战。中国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将越来越发现,其在国内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全球性的。
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的一家药企告诉私下表示说:“美国的陪审团为什么要采纳我们政府的强制价格调控一说呢?在他们看来,政府本来就不应该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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